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怒江州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及长期服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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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怒江州鼓励

大学生参军入伍及长期服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怒江各单位,怒江军分区,武警怒江支队:

    《怒江州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及长期服役实施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怒江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军分区

 (此件发至县级)

怒江州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及长期服役

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精神,鼓励和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本实施办法大学生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当年尚未报到入学的高中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人员〕从怒江州参军入伍并在部队长期服役,切实提高我州大学生征集的数量和质量,为部队留住人才提供内生动力,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从怒江州应征入伍的大学生。

一、压实各级责任

将大学毕业生征集指标任务分解细化、层层下压至县(市)和乡镇(街道)。各县(市)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街道)长(主任)负具体责任。年度征兵命令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县(市)级由州级纳入综合绩效考评,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可作为加分项;未完成指标任务的,作为扣分项,县(市)党委书记在次年州委议军会上作出情况说明和表态发言。县(市)级对乡镇(街道)考评可参照执行。

二、大学生士兵退役考编

从怒江州批准入伍,退役后参加我州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关于对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实行优待优惠政策的通知》(怒退役发〔2019〕41号)规定基础上,享受下列优待优惠政策。

(一)在怒江州每年公务员公开招录中,边境县(市)按每个县(市)1个名额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基层武装部专武干事增配岗位空缺的原则上用于定向招录符合任职条件的退役士兵,招考时明确相关岗位及招录条件。

(二)在怒江州每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按每个县(市)1个名额从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中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招考时明确相关岗位及招聘条件。

(三)在怒江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从怒江州应征入伍且退役后安置在怒江州的大学生士兵笔试加10分;大学生士兵选改为军士后每多服役一年多加1分,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15分。

(四)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三、鼓励公职人员参军服役

从怒江州批准入伍人员,入伍前已被怒江州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含当年新招录、聘用和试用期人员),在适用《兵役法》的前提下,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入伍前已入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退伍后优先评聘。处于试用期响应号召应征入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服役单位提供其现实表现,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办理转正手续。入伍后被部队退兵或拒服兵役除名的,撤销入伍前的晋升、晋级和试用期满后的转正。

(二)批准入伍的公职人员,岗位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按原标准,由原单位发放至入伍批准当月(含)。因参加征兵体检、政考和役前教育等各项征兵活动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不得计入年休假时间,不影响个人工资福利待遇。

(三)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役后选择复工复职的,复工复职手续应自批准退役之日起4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不超过20日,未申请延期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退役后选择复工复职的,服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入工龄。

(五)入伍前身份为公务员,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复工复职后,满足职级晋升条件的,应晋升职级。入伍前已入职事业单位工作的服兵役人员退役后选择复工复职的,在年度考核时优先推荐评优;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优先推荐;服役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服役前是管理岗位的人员,可优先晋升一个岗位等级。

(六)退役后选择复工复职且在原乡镇(街道)、县(市)级工作的,服役年限计入服务年限。按招录(聘)公告服务期满后1年内,由本人向辖区内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根据个人意愿,在空编情况下,将复工复职人员从乡镇(街道)调动到所属辖区县(市)级单位或州内其他乡镇(街道)、从县(市)级调动到州级单位或州内其他县(市)级单位。调动办理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州委、县委编办核查相关单位编制情况并书面反馈,各级组织部、人社局、调入调出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在个人提出申请后1年内完成调动入职。

(七)入伍前已入职公务员的服兵役人员,期满退役后由本级财政给予两年义务兵役期间奖励8万元;已入职事业单位工作的服兵役人员,退役后由本级财政给予两年义务兵役期间奖励5万元。

(八)服役期间军属申请调动的,优先办理。

四、调整三级配套奖励

认真落实省级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我州对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奖励力度,自2024年起,我州州级按照大专毕业生8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0000元/人、研究生12000元/人标准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州级对大学在校生、大学新生和直招军士不予发放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各县(市)在省、州两级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情况,按不低于州级标准对本级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应在大学毕业生入伍后第二年内发放到位。

五、解决入伍人员后顾之忧

一)从怒江州入伍的现役大学毕业生,其子女入学州内公立幼儿园、小学、初中,由怒江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现役身份,审核通过后于每年五月底前将名单统一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入学。

(二)对怒江籍并在本县(市)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其返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创业融资支持,对创业首次发生的银行借款,由县(市)财政按照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贴息。

(三)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军士退役后选择自主创业,租用州属国有企业资产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州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给予3至6个月的租金减免优惠。

(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金融机构可为其提供“诚信纳税贷”等信用融资贷款服务。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8年起,将按照税收政策给予税收支持。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28年起,将按照税收政策给予税收支持。

(七)对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以退役证发证日期为准)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在各县(市)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进行“视力恢复手术”并顺利参军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可针对该手术核报部分医治费用,具体数额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共怒江州委、怒江州人民政府、怒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怒江州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意见(试行)〉〈怒江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推进怒江州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怒发〔2020〕10号)其中的《怒江州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意见(试行)》废止。

来源:怒江融媒